一、因下列原因之一,直接或間接造成被保險人身故、殘疾的,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:
(一)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;
(二)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,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;
(三)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、被襲擊或被謀殺;
(四)被保險人違法、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;
(五)被保險人因疾病導致的傷害,包括但不限于猝死、食物中毒、高原反應、中暑、 病毒和細菌感染(意外傷害導致的傷口感染不在此限);
(六)被保險人因妊娠、流產、分娩導致的傷害,但意外傷害所致的流產或分娩不在此限;
(七)被保險人因藥物過敏、整容手術、內外科手術或其他醫療行為導致的傷害;
(八)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、涂用、注射藥物;
(九)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、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;
(十)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、參加任何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,包括但不限于各種車輛表演、車輛競賽或訓練等;
(十一)被保險人不遵守有關安全駕駛或乘坐的規定;
(十二)被保險人駕駛超載機動車輛,因車輛超載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;
(十三)任何生物、化學、原子能武器,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、灼傷、污染或輻射;
(十四)恐怖襲擊。
二、下列任一情形下,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身故、殘疾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:
(一)被保險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錯亂期間;
(二)戰爭、軍事行動、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;
(三)被保險人醉酒或受毒品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;
(四)被保險人酒后駕車、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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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責任請參考保險條款,并敬請特別留意條款中的
"責任免除"部分